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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化肥规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补通知

人气: 发表时间:2015-08-31 10:41【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8日

  出口的库存化肥,合用本通知第一条的划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度税务局,新疆出产建树兵团财政局:

  三、纳税人该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合用浅易计税要领。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增稠剂,答允选择凭据浅易计税要领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出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为办理化肥规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规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增补通知如下:

  二、化肥属于打消出口退(免)税的货品,仍凭据《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划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税〔2015〕97号

  五、《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农夫专业相助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划定自2015年9月1日起遏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