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通告2015年第46号 关于终止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域的入口乙醇胺反倾销法子的通告
在通告划定的时限内,中国大陆乙醇胺财富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抉择不主动提倡期终复审观测。鉴此,自2015年11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域的入口乙醇胺所合用的反倾销法子终止实施。
2015年1月20日,商务部宣布2015年第4号通告,公布上述反倾销法子将于2015年11月13日到期。自该通告宣布之日起,中国大陆财富或代表中国大陆财富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法子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1月12日
2010年11月13日,商务部宣布2010年第75号通告,抉择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域的入口乙醇胺的反倾销法子,实施期限为5年。
【宣布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宣布文号】2015年第46号【宣布日期】2015-11-12
2009年11月13日,商务部宣布2009年第90号通告,抉择终止对原产于伊朗和墨西哥的入口乙醇胺所合用的反倾销法子。
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宣布2004年第57号通告,增稠剂,抉择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域和墨西哥的入口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法子,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