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化肥开征增值税 前10个月优惠
《增补通知》划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答允选择凭据浅易计税要领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2015年8月31日前出产厂家出产的化肥或经销商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库存化肥,到来岁7月1日后销售的才征收13%增值税。在此之前销售的,仍按浅易计税要领依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存放在口岸用于出口的库存化肥,也参照此划定执行。
别的,《增补通知》还对《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农夫专业相助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做了部门修改。凭据后者的划定,对农夫专业相助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为担保化肥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一致性,这次《增补通知》对这一划定举办了修改,抉择第三条关于“化肥”的划定自2015年9月1日起遏制执行,也就是说,纵然是农夫专业相助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化肥,也同样要征收增值税。
为办理化肥规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增稠剂,8月28日,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连系下发《关于对化肥规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补通知》。按该通知划定,库存化肥在将来10个月内增值税税率为3%。此划定的出台,使得出产厂家和经销商不急于在9月1日前清空库存,有助于化肥市场的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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