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对美欧韩入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于2014年10月31日宣布通告,抉择对该案所合用的反倾销法子举办期终复审观测。的倾销观测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财富损害观测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自2015年11月2日起,继承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入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1年6月23日,商务部抉择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担任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案中所合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同时,活性印花增稠剂,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观测产物,合用"其他韩国公司"所合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4年4月18日,观测构造宣布年度第21号通告,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担任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法子案中所合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观测产物,合用"其他韩国公司"所合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宣布年度第78号通告,抉择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入口己二酸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法子。美国公司的税率为16.8&-25.4%;欧盟公司7.4%-16.7%不等;韩国公司5.0%-16.7%不等。